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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窃取、出售、提供公民信息定罪与处罚
作者:胡俊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3日
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情形: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二)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例如,银行工作人员将工作中获得的储户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宾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获得的旅客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网络、电信服务商在提供网络、电信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等等。
(三)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例如,冒充司法、税务、教育、社保等单位工作人员骗取公民个人信息。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认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生理状态、遗传特征、财产状况、电话号码清单、个人具体行踪轨迹等。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25条以上的;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250条以上的;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第项、第项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2500条以上的;
数量未达到第项至第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下列情情形之一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0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项、第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0条以上的;
数量未达到第项至第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250条以上的;
2)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2500条以上的;
3)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第项、第项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25000条以上的;
4)数量未达到第项至第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违法所得25000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公民个人信息条数的特别规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处罚特别规定: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罚金数额: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关联犯罪: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学(第五版)》(张明楷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