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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涉嫌走私运输冰毒22.45公斤案辩护词
作者:胡俊 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23日
2012年“全国十大禁毒案件(之一)”涉嫌走私运输冰毒22.45公斤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被告人梁强(本案人名均名化名)家属的委托,担任梁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及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梁强的行为不构成该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有二起: 20122月的一起和201234月的一起。辩护人认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查的情况,均不能证明被告人梁强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1、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梁强参加了20122月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
公诉机关指控,20122月参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有何超、杨冰、李林、梁强四人,何超在境外购买毒品,杨冰将毒品运至境内,李林按照何超的安排将毒品从打洛运至武汉,然后交由梁强负责销售,李林运输毒品途径晋宁县时被查获。
根据四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法庭调查的情况表明:被告人何超从未认可参加了此次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更没有供述此批毒品运回武汉后要交给被告人梁强销售;被告人杨冰负责将毒品运至境内,其不认识梁强,也不知道毒品运回武汉后交谁销售;被告人李林负责将毒品运至武汉,但不知道毒品运回武汉后交谁,其本人也不认识梁强;梁强表明其对此次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并不知情,更没有参与。
根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22月参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何超、杨冰、李林三名被告人,均没有供述毒品运回武汉后交由梁强销售,被告人梁强也予以否认。所以,不能证明被告人梁强参加了20122月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
2、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梁强参加了201234月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
公诉机关指控,201234月参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有何超、杨冰、邹兵、黄建、谭凯、何妙、梁强七人,何超在境外购买毒品并指挥走私、运输,何妙负责转款,杨冰、邹兵、黄建负责走私运输毒品的中间环节,谭凯负责将毒品运至武汉,途经武汉羊楼司收费站被查获。
根据七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法庭调查的情况表明:被告人杨冰、邹兵、黄建负责走私运输毒品的中间环节,被告人何妙负责转款,均不知道毒品运回武汉后交谁销售;被告人何超负责指挥走私、运输毒品的全过程,其毒品运输到武汉后交给谁销售事先未安排;被告人谭凯负责将毒品运至武汉,事先没有任何人告诉他毒品运至武汉后交谁销售;被告人梁强供述“大概是3月中下旬,何超和我说阿凯开了一辆车过来,我也就知道车里有毒品,后来就没说了”,此供述不能证明何超要将毒品交由梁强销售,何超也予以否定。
根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234月参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何超、杨冰、邹兵、黄建、谭凯、何妙六名被告人,均没有供述毒品运回武汉后交由梁强销售,被告人梁强的供述也不能证明何超要将毒品交其销售。据此,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梁强参加了201234月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
3、被告人谭凯供述在被抓获之前,四次运输毒品到武汉都是梁强来接毒品的事实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即便是事实,也不能证明20124月运输到武汉毒品要交给梁强。
谭凯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在被抓获前帮何超四次运输毒品到武汉,都是梁强来拿车钥匙接走毒品。被告人梁强的供述,只有一次与谭凯的供述有部分共同点。但是,被告人何超均否认上述四次毒品交易。据此,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梁强在武汉四次接走了毒品。
退一步讲,即便谭凯的供述是真实的,梁强参与了其中一次接收毒品的事实,也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谭凯所陈述的四次运输毒品都发生在本案起诉书所指控的案件事实之前,并没有在起诉书的指控范围内,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因为此前的行为推定谭凯2012412日运输到武汉的毒品接货人就是梁强。
毒品犯罪被告人将要受到的刑罚是失去人身自由甚至失去生命,认定构成的犯罪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而不能以推定、想象来认定一个公民构成犯罪,如果这样将造成刑罚的滥用,践踏公民的合法权益,将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初衷。
根据以上三方面的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梁强的行为不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二、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梁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梁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从轻辩护意见:
1、从被告人梁强犯罪前的表现看:梁强在此前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
2、从被告人梁强犯罪后的表现看: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梁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从被告人梁强犯罪的动机看:梁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自己吸食,而不是用于贩卖,相比其它毒品犯罪,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以上三点意见,希望对被告人梁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梁强的行为不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梁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但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 胡俊、谢兴友律师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