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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工伤知多少
作者:胡俊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1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胡俊律师就应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等情形进行了汇总,供大家参考:
一、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八)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九)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十)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云南省规定);
(十一)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云南省规定);
(十二)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云南省规定);
(十三)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伤害的(云南省规定)。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四)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四、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形: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四)其他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形。
五、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一)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五)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六)其他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