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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作者:胡俊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16日
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法定程序裁员的;
十一、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过法定程度裁员的;
十二、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经过法定程序裁员的;

十三、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过法定程序裁员的。
十四、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十五、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原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
十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十七、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
劳动报酬: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标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认定标准: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
法定程度裁员:是指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