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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的财产
作者:胡俊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16日
财产问题是一般离婚纠纷中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胡俊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进行了归类,仅供大家参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六)实际或已经取得的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七)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八)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九)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十一)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十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六)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七)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八)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十)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十一)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