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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胡俊律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款的意见
作者:胡俊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2日
应修改的现行条文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修改后的条文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电话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并寄送拘留通知书。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电话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并寄送拘留通知书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电话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并寄送逮捕通知书
 
修改理由
 
现行法律规定,拘留、逮捕以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被逮捕人的家属,但没有明确通知方式,现实中办案机关很少会电话通知,而只是向家属邮寄通知书,导致的现状是:很多家属收不到通知书,或者收到通知书时家从已经被羁押很久,其实是变相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家属第一时间为家人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现实中只能由其家属代为委托。如果犯罪嫌疑人家属都不知道家人被羁押了,谈何委托辩护人呢?知道得太晚了,委托律师的最佳机就被剥夺了,且很多冤假错案就发生在侦查阶段。如果将条文明确为“电话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的家属并寄送刑事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将可避免犯罪嫌疑人家属不知道或者晚知道家人被拘留、逮捕的情况。办案部门不仅要电话通知家属,并且要寄送通知书,确保家属能第一时间知道消息。当然,犯罪嫌疑人拒不提供家属电话、或者提供电话无法联系到家属,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移动电话通信录也无法查找到家属电话等无法取得犯罪嫌疑人家属电话的情形,办案机关应将电话通知情况进行备注,注明无法电话通知家属的原因,并直接向家属寄送通知书即可。